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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6 浏览量: 作者: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四)本制度所称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依据集中采购目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着“同步编制、分类编制、节俭编制、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好每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机关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单位利益,保证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机关在开展采购管理过程中,主要应关注以下风险:

(一)采购、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之间缺乏沟通协调,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不合理,导致采购与业务活动相脱节,出现资金浪费、资产闲置或业务活动未能得到必要的物资保障,进而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采购需求审核不严格,需求参数不公允、不实际,可能导致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与实际需求不符,容易造成采购浪费或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三)采购活动不规范,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甚至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导致单位被提起诉讼或者受到处罚,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开展;

(四)采购方式等变更未经有效审核审批,可能导致采购利益输送、营私舞弊等风险;

(五)采购业务档案管理不善,容易导致采购信息失真,监控与查处不力;

(六)采购未经有效验收,可能导致采购货物或服务质次价高,偏离采购目标。

第七条 本机关采购管理的内控目标为:

(一)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控制度与流程,确保采购业务规范合法,采购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建立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机制,确保采购业务符合预算控制,与单位财力匹配,按计划协调进行;

(三)规范采购管理,建立内设机构、岗位间协调制约机制,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控制,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有效防范采购错误及舞弊发生;

(四)加强对采购验收和货款支付等重点环节的管理控制,确保采购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职责分工和组织体系

第一条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组织机构分为决策、管理、和执行三个层次的管理,本着“集体决策、分级执行;标准统一、归口统筹”的原则,具体划分为采购决策机构、采购归口管理机构及采购执行机构等三个层级。

第二条 本机关自行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采购。涉及固定资产的采购需实物资产管理岗参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聘请专家参与。

第三条 三重一大会议是政府采购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审定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核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审定中心自采相关事项。

(四)督促各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解决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需要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第四条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中心政府采购制度、标准和规范文件;

(二)汇总审核各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申请;

(三)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五)协助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

(六)负责政府采购文档的归档与备案工作;

(七)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协调处理采购纠纷;

(八)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五条 需求部门主要职责:

(一)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

(二)负责采购项目合同草拟与初审工作;

(三)配合办公室签订合同及后期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采购监督部门职责:监事会

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一条 本机关采购业务应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程序,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配置标准编制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确定采购计划,按确定的计划实施采购。

第二条 本机关编制总体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随同总体预算一并报送市旗财政局。

第三条 采购执行过程中,应当报财务审核采购预算,对于不在采购预算内的采购项目,不予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实施的主要依据。单位已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均按照本办法履行政府采购立项手续和相关采购程序。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之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也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进口机电类产品,不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采购意向公开

第一条 采购意向以预算为依据,由本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条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一)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采购网下载)。

第三条 公开方式

采购意向公开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第五章  自行采购管理

根据国家“放管服”及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政策要求,单位按照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以下的项目自行采购,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实行无过程备案。

第一条 采购分类及限额标准

(一)本机关自行采购原则上需经三重一大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以后,按照规定确定自采方式公开采购。

(二)单位物资采用集中采购制度,各部门需要采购的物资,向办公室申报,再统一由办公室集中采购,部门办公用品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三)采购金额2000元(不含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采购管理员按照要求进行采购。

(四)采购金额2000元(含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项目,经三重一大会议开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根据需求部门要求进行询价采购。

第二条 资格审查

采购过程中办公室、需求部门共同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自行采购过程中相关回避事项。

(一)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二)采购监督人员和采购工作相关人员与备选供货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

一、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求部门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和三重一大会议审批通过方可采购。

(一)采购流程:

1. 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2. 指定供应商参与谈判提供论证材料。

3. 将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提交至三重一大会议讨论。

4. 三重一大会议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开会讨论通过后,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无异议的可由办公室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6. 制定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提供货物。

7. 办公室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二)采购过程应注意事项:

1. 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中心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2.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二、询价采购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小组选取符合经营范围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报价邀请,供应商将报价单盖章交于询价小组。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和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满足采购要求的报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

采购管理员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及报价综合考量,编制《询价单》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并由采购管理员签字确认。

(一)询价采购流程:

1. 采购管理员根据市场调查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2. 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询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3. 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

4. 采购管理员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对供应商竞价文件中技术、质量、商务进行评判。

5. 采购管理员将入围供应商资料提交至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通过需提交至三重一大会议讨论。

6. 采购管理员根据会议记录/纪要确定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7. 采购结束采购管理员整理采购资料并存档。

(二)询价采购方式注意事项:

1.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2.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 单位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一条 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400万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但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的采购项目,需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采购。

第二条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以下,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单位可以自采。

第三条 采购合同

四、采购合同签署的要求:

(一)对批量购置的采购行为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合同经前期审批通过并盖章签字后生效,未经审批的采购项目不得签订正式合同。

(二)采购过程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得擅自改变、中止或终止已签订的合同,如继续履行已签订的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需双方修改、中止或终止合同,该事项由一方导致的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导致的则由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采购合同履行中,根据工作需要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单位与供应商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及时备案。

第四条 项目验收

(一)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等,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由3人(含)以上单数构成),对所购货物、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金额及时间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验收证明等单据或材料),经领导按权限逐级审核审批后,财务审核单据金额后付款。

(三)货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质量异常报告,由采购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纠正,或要求退、补、换货、索赔处理等。

(四)办公室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

单位集中采购的预算内及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供应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并报送有关采购资料(包括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报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资料)。

第六条 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后,单位应根据财政局开具的转账通知书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 采购投诉与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采购需求部门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单位采购需求部门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委托代理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二、办公室或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应当及时受理。

三、办公室或代理机构质疑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质疑事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集中采购管理

第一条 单位的集中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第三条 紧急采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单位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备案。

第四条 续期采购。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单位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章  分散采购管理

第一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目录外,旗县级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一次性批量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分散采购程序:

(一)采购需求部门申请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管理员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财务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工作小组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四)财务报上级财务门,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时进行合同公告。

第三条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需要和供应商面对面沟通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条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六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谈判、询价;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七条 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单位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上级部门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九条 单位应做好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过程的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法(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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