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旗红十字会募捐管理秩序,提高募捐款使用 的公开、公平及透明度,正确和合理使用募捐款物,全面提升 红十字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特制定我旗红十字会募捐管理制度。
第一条 红十字会募捐款是指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向社会各 界募集的所有资金。
第二条 红十字会依法募捐的主要途径有:博爱一日捐、定项筹资、企业募捐、网络筹资、设置固定活流动募捐箱向社会公众募捐等。
第三条 红十字会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时,必须给捐赠人出据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开票人和捐赠人要同时在收据上签名。
第四条 红十字会在项目筹资时,必须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体现捐赠者的意图。
第五条 红十字会流动募捐时,现场必须有3 名以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并佩带有红十字会标志的胸牌同时要出示工作证。
第六条 募捐箱设置时,募捐箱必须是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要求的标准制作的样式。
第七条 募捐箱由红十字会统一管理。设有红十字募捐箱的单位,募捐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被设置募捐箱单位专人管理,防止募捐箱人为损坏或被盗,如发现有异,应及时与红十字会联系。
第八条 红十字募捐箱必须要定期开箱,开箱时至少有3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与被设置募捐箱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开箱,现场清点募捐款,并登记造册,现场人员都要签名。
第九条 红十字募捐箱款项,由收款的红十字会向被设置 募捐箱单位出具收据。
第十条 红十字会所募捐的款必须存入红十字会的专项账户,所募捐的物资必须按规定清点登记后存放到红十字会储备 仓库。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用于红十字事业发展支出,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募捐款物的收支情况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理事会报告,随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