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参照《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真实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准确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四)及时性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迟延。
(五)易理解性原则。应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便于信息公开对象更好地理解信息。
(六)权益人保护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权、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对于特殊信息,公开前应征求信息相关人的意见。
第三条 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常规业务活动信息、社会捐赠信息、日常动态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单位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公开的载体等。
(二)财务信息:包括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本级年度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常规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红十字志愿服务与青少年工作动态等。
(四)社会捐赠信息:包括接收捐、使用捐赠款物信息等。
(五)日常动态信息:包括招聘公告、转发印发文件通知、公益活动通知、推荐评选名单公示、募集社会捐赠款物公告等。
第四条 公开方式:信息公开一般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通过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公众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第五条 公开程序:
(一)基本信息。由办公室负责,通过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开和及时更新。
(二)财务信息。由办公室财务负责,按照时限要求,提供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等,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三)常规业务活动信息。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活动相关信息,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社会捐赠信息。捐赠资金信息以组织宣传筹资股为主,捐赠物资信息以赈济救护股为主,提供完整信息清单、捐赠款物拨付清单,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五)日常动态信息。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活动相关信息,经部室负责人审核把关,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前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